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