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 记手续。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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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