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 记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