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 产负债表。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