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 形式。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