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 形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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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