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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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