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