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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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