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 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