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 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