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 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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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