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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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