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十七条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