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 政部门批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