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 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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