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 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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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