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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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