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 制定机关
- 外汇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