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制定机关
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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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