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外汇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