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制定机关
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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