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 制定机关
- 外汇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