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 制定机关
- 外汇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凭证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