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五章 凭证备案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机关外汇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