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制定机关
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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