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制定机关
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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