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五章 凭证备案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制定机关外汇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