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制定机关
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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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