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章 凭证印制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制定机关外汇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