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四条

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制定机关
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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