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四章 凭证印制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制定机关外汇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