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制定机关外汇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