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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