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罚则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