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 (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 (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 (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罚则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 (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 (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 (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