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罚则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