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