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出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批准文件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出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再出境时,承办单位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具弹药消耗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