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二条

办理运动枪支出入境手续,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安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公安机关、海关及边防检查站。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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