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一条
境外运动队(运动员)申请携带运动枪支入出境、过境、境内转机等,由承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邀请函; (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承办单位应当在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境外运动队(运动员)申请携带运动枪支入出境、过境、境内转机等,由承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邀请函; (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承办单位应当在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