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一条

境外运动队(运动员)申请携带运动枪支入出境、过境、境内转机等,由承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邀请函; (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承办单位应当在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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