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携带运动枪支出境参加射击比赛活动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邀请函和任务批件; (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携带运动枪支出境参加射击比赛活动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邀请函和任务批件; (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