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 (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 (三)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 (四)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 (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 (三)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 (四)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