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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