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