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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