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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