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