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第十二条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全国运动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后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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