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限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警务督察队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警务督察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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