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七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