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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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