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