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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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