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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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