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监督。 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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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