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