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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