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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