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