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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