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