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